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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08    点击: 次

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川外办发〔2013〕16号

为适应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需要,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和培养机制改革,搞好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方式

1.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在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

2.实行研究生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

2.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62周岁以后不再招收博士生。少数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且符合招生要求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学科需要和本人申请,由校长特批后可适当延长聘期,延聘期间可继续招生,但不超过67周岁。

3.科研经费充足,每招收1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本人在招生资格审核前在账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根据博士生培养要求,鼓励指导教师从自己科研经费中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的科研工作。

4.能胜任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任现职称以来至少讲授过1门研究生课程,并已完整培养过3届硕士生。

5.近5年至少主持过部省级科研课题1项。

6.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必须有1篇本学科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境外出版的SSCI、A&HCI期刊论文;

(2)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3)或近5年内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如果获得省部级政府科研成果二等奖,可以替换一篇权威期刊论文;如果获得省部级政府一等奖,可以替换2篇权威期刊论文。

三、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

2.研究生院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招生计划

各个专业方向的招生计划根据上级部门当年指标决定。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生

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近三年国家或重庆市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者。

2.近三年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规范,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3.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4.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不能继续聘用者。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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