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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校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08    点击: 次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校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川外办〔2011〕46号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交流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设立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校外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为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提供经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学校在读全日制脱产硕(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额度及范围

1.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参加校外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2.资助我校在读研究生参加国内举办的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及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的各类全国性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等)。报销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交通工具限乘火车硬座或汽车;食宿费实行每人次80元/天的补贴。

3.资助我校在读研究生参加在国外或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国际往返旅费。资助金额视参会国家或地区确定。

4.若学术交流的项目主办方已提供往返交通费等资助,则学校不再重复资助。

5.每位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在读期间享有一次学术出差机会。

三、资助条件

向会议或项目主办方提交了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外国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被邀请为正式参会代表(以正式邀请函为据)。

四、申请资助程序

1.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审批表》,经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审查并推荐、凭参会通知书或邀请函、论文接收函或报告邀请函等材料到研究生院签署审批意见;

2.受资助研究生参会结束回校后,凭参会的相关材料(会议日程、论文集等)到研究生院办理资助经费划拨手续。

五、受资助研究生回校后应向相关院系及研究生院提交参会或学习小结、相关研究论文(报告)以及图片资料等,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情况登记表》,并通过“川外学坛”汇报参加会议的相关成果。

六、本实施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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